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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9民初327号

张怀杰与林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怀杰;林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9民初327号

原告:张怀杰,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林飞,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原告张怀杰诉被告林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张怀杰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怀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怀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怀杰负担。

审判员  何俊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成相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