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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8刑初90号

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8刑初90号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遂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建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本院已通知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为被告人刘某提供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4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豫Q×××**长安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沿遂平县遂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山路交叉口处时,被遂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照片,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物品凭证、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曹国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胜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