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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1民初3343号

顾玉英与汪振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顾玉英;汪振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3343号

原告:顾玉英,女,194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昇,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汪振国,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原告顾玉英与被告汪振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顾玉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玉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顾玉英负担。

审判员  蒋君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马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