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3343号
原告:顾玉英,女,194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昇,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汪振国,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原告顾玉英与被告汪振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顾玉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玉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顾玉英负担。
审判员 蒋君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马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