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218号
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冬梅门窗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下街239、24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冬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韩平,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良,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其超,男,汉族,1977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冬梅门窗经营部诉被告陈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陈其超下落不明,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徐文波
审判员 徐春龙
审判员 邓安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余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