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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702民督143号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胡茂平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胡茂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皖1702民督143号

申请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璞玉天成小区****。

法定代表人:聂腊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胡茂平,男,1968年2月29日生,安徽省池州市。申请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督促被申请人胡茂平给付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890元。申请人系杏花江南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3元向业主收取。被申请人胡茂平系杏花江南小区业主,自2012年6月1日起拖欠物业服务费至今。申请人提供了《“杏花江南”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服务价格登记证》《房屋入住协议》《催缴物业服务费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胡茂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890元。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胡茂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