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1412号
原告:程风连,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廷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英权,男,汉族,1954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胡茂安,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风连诉被告陶英权、胡茂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风连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陶英权、胡茂安银行存款1696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张恩连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为原告程风连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程风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张恩连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房屋; 二、冻结被告陶英权、胡茂安银行存款1696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孟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