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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民初1412号

程风连与陶英权、胡茂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风连;陶英权;胡茂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1412号

原告:程风连,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廷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英权,男,汉族,1954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胡茂安,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风连诉被告陶英权、胡茂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风连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陶英权、胡茂安银行存款1696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张恩连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为原告程风连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程风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张恩连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房屋; 二、冻结被告陶英权、胡茂安银行存款1696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孟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