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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民初1519号

陈亮与卫志伟曾祥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亮;曾祥朋;卫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1519号

原告:陈亮,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勇,重庆市江津区珞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祥朋,男,195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卫志伟,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与被告曾祥朋、卫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亮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亮负担。

审 判 长  谭逢路

人民陪审员  刘崇福

人民陪审员  周 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芳

书记员张珍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