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1519号
原告:陈亮,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勇,重庆市江津区珞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祥朋,男,195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卫志伟,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与被告曾祥朋、卫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亮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亮负担。
审 判 长 谭逢路
人民陪审员 刘崇福
人民陪审员 周 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芳
书记员张珍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