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83号
申请人:陈友才,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
申请人:梁成凡,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陈友才诉梁成凡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友才于2019年4月2日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梁成凡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梁成凡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查封担保人陈友清的银行存款111586.00元(开户行:贵阳银行习水县支行,账号:62×××12)。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易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