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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183号

陈友才、梁成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友才;梁成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83号

申请人:陈友才,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

申请人:梁成凡,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陈友才诉梁成凡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友才于2019年4月2日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梁成凡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梁成凡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查封担保人陈友清的银行存款111586.00元(开户行:贵阳银行习水县支行,账号:62×××12)。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易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