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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2执恢218号

马继云、冯大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继云;冯大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2执恢218号

申请人:马继云,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冯大鹏,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本院依据(2017)皖1622执160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大鹏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大鹏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振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