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2执恢218号
申请人:马继云,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冯大鹏,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本院依据(2017)皖1622执160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大鹏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大鹏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振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