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11刑初194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建奄,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集检公诉刑诉〔2019〕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建奄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0日8时20分许,被告人连建奄饮酒后驾驶“闽BXX**”号自卸低速货车,行驶至本市集美区孙坂北路邮电局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连建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归案后,被告人连建奄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连建奄具有坦白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连建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连建奄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连建奄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连建奄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连建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于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巍娜
书记员俞琳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