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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84行审36号

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与扬州市江都区新浦色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江苏省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扬州市江都区新浦色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1084行审3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纺织路**。 法定代表人朱成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根兵,该局法宣科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新浦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东元村。 法定代表人龚虎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18年8月1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扬江环罚[2018]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履行处罚内容,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罚款本金贰万元,加处罚款贰万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生产中因蒸汽量不够以板材作为燃料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所作的扬江环罚[2018]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扬江环罚[2018]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林源

人民陪审员  周 慧

人民陪审员  张友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玮

书记员张淑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