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抗22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住所地:山西省交口县迎宾街。
负责人:李全平,该行行长。
原审
被告:梁某,男,1982年4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人。
原审
被告:赵某,女,1983年4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人。
原审
被告:李某,男,1987年3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双池镇后沟居民区。
原审
被告:宋某,男,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双池镇后沟居民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与原审被告梁某、赵某、李某、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5)交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裁定。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吕检民(行)监[2019]141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泽民
审判员 王 理
审判员 李玉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任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