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刑初70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继恩,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毛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以上均为自报)。2005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9)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继恩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继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继恩窜至中山市小榄镇绩西社区某路五街被害人邓某的住宅处,入内盗得邓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2018年11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覃继恩窜至小榄镇九洲基社区某路利成巷被害人谢某的住宅处,入内盗得谢的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50元)及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80元)。同日下午1时许,公安人员在小榄镇东升西路对开路段将被告人覃继恩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iphone6plus型手机及iphone6型手机各1部。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回的上述手机发还被害人谢某,其余赃款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覃继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谢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永宁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被扣押物品的照片、中山市小榄镇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浦刑初字第135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2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广东省惠州监狱提供的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覃继恩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继恩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覃继恩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继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继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继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覃继恩退赔被害人邓某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卢国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梁晶晶张嘉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