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02民初66号
原告:邢台富力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黄家屯村北二棉路南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博,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颜斌,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素芹,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
原告邢台富力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素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邢台富力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富力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邢台富力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台富力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云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