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2民再2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六盘水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0590797610M。
法定代表人:李松涛,系该台台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710374591。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214680427K。
法定代表人:朱荣德,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言新,男,汉族,1956年10月8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华,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910639843。
原审
第三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07225551。
法定代表人:刘文岚,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第三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707319617。
负责人:徐应坚,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二原审第三人共同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宇,男,回族,1968年2月13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六盘水广播电视台因与被申请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建筑安装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2民终64号民事裁定,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黔民申240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六盘水广播电视台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被申请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建筑安装公司特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言新、杜宇、原审第三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广播电视台申请再审诉讼请求:撤销(2018)黔02民终64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未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导致认定本案尚欠工程款100万元事实不清。本案已付工程款是多少,尚欠工程款是多少,要依据付款单位的财务账目进行认定。此前的工程款是由原六盘水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传输中心)支付的,调取该中心的支付凭证是本案的必要程序。由于网络传输中心被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申请人因客观上不能调取,故依法申请法院调取网络传输中心的财务凭证,原审法院不作为,未予调取。二审法院调取的是凤凰建筑安装公司的代理人贾潍璐的询问笔录,原判认定尚欠工程款100万元缺乏证据证明。(二)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1、申请人一审中提交的网络传输中心于2008年8月6日向六盘水财政局递交的《关于固定资产情况的说明》中,载明“建筑造价估计450万元,中心已支付387万元……”。如果按照此计算,欠付的工程款是62万元。而根据2005年5月31日安信会计事务所的结算审核,结算金额是4299966.67元,已支付287万元,实际尚欠429966.67元(且租金还未抵扣),原判决未认真审核该证据。2、关于工程款及租金抵扣情况。根据六盘水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关于六盘水电视台综合楼工程欠款问题的调查报告》,六盘水电视台委托凤凰建筑公司统一出租房屋、统一收取租金,已收取的租金应当抵扣工程款。原审中,凤凰建筑公司不认可该事实,根据该份调查报告还说明凤凰建筑公司应付电视台水电费87961.2元,故尚欠的工程款应当是429966.67元减去租金后再减去87961.2元,与原判认定的100万元差距甚远。(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虽然没有债务转移的书面合同,但是申请人以借款名义转账给网络传输中心799万元,该中心向六盘水市财政局提交的“关于固定资产情况的说明”中明确了款项用于建设综合楼,且该中心支付了387万元工程款,这事实上是债务转移。凤凰建筑公司没有拒收该中心支付的387万元,足以证明其对债务转移在事实上的认可和接受。原判未认定债务转移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省委办公厅的文件,六盘水广播电视台综合楼被投资入股到贵州省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该综合楼的负责应当由股东偿还或省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该综合楼的负责应当由股东偿还或省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扣环,申请人不再是付款主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建筑安装公司辩称,本案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判根据我方的申请调取的证据,反映出申请人欠款100万元的事实,申请人认为该债务已经发生转移的理由不成立。六盘水市网络传输中心是六盘水广播电视台的台属企业,而且网络传输中心的主任是由六盘水广播电视台的副台长兼任,所以我方从网络传输中心领款并不代表支付主体的转移,我们收到最后一笔款是2004年1月17日,2005年六盘水广播电视台委托六盘水市安信会计事务所作的电视台综合楼及配套工程的委托方和建设单位都是盖的原六盘水电视台章,所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我公司只能向原六盘水电视台主张工程款,而且原六盘水电视台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也没有与我公司签订任何债务转让协议,而且原六盘水电视台台长彭绍良、副台长高其林及六盘水市文广局总工杨建成都能充分证实这笔债务是六盘水广播电视台所差欠,因此付款主体只能是现六盘水广播电视台支付。原审第三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述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1、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案涉建筑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对于工程价款、工程建设等情况不知情,与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建筑安装公司之间不具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并未发生转移,并无证据证实案涉工程款的支付义务转移给了第三人。3、案涉六盘水电视台综合楼现虽由原审第三人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公司使用,但该建筑物系六盘水广播影视技术服务中心以固定资产的形式向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六盘水广播影视技术服务中心系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六盘水广播影视技术服务中心对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东的权利义务,按投资比例或所占股份分担风险或进行盈余分配,但其投资入股前所享有的债权和所负债务不直接转移给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公司对案涉房屋的使用完全是行使对自己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权权利。综上所述,原审第三人不应当对案涉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应得到支持。本院再审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1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8)黔02民终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 嘉
审判员 何与芹
审判员 宋景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潘妍
书记员熊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