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903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黄椿文,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泓胜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工业园区。 经营者:李承胜。
被执行人:李承胜,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
被执行人:苏裕,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 本院在执行黄椿文与玉林市福绵区泓胜木材加工厂、李承胜、苏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516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328元,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泓胜木材加工厂、李承胜、苏裕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李承胜、苏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工商、公积金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泓胜木材加工厂、李承胜、苏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椿文的债权未得到实现。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黄椿文,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丘耀辉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林广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罗烜
书记员肖春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