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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702民督135号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继祥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继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702民督135号

申请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璞玉天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聂腊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张继祥,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部分交费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安徽华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