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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91民初1146号

虞金荣与镇江华宏铝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镇江华宏铝业有限公司;虞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91民初1146号

申请人:镇江**宏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虞金荣,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云阳路******。申请人镇江**宏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虞金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虞金荣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虞金荣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萍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孙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