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91民初1146号
申请人:镇江**宏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虞金荣,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云阳路******。申请人镇江**宏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虞金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虞金荣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虞金荣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萍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孙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