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2488号
原告:王云超,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吴凤,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苗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超与被告吴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超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云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王云超负担。
审判员 王竞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