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81执89号
申请执行人:江小彬,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江西上饶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执行人:梅翠红,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南湖。本院在执行江小彬与梅翠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根据已生效的(2017)鄂1181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11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梅翠红名下银行存款3118.17元。申请执行人江小彬已于2019年3月25日领取该执行款3118.17元,后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梅翠红所有的银行存款及网络支付账户予以解除冻结,并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剩余未执行到位的案款。申请执行人江小彬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麻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1181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孝东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郑劲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黄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