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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211号之一

王进法、张岳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3-04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进法;张岳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进法,男,1953年8月8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张岳新,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住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王进法与被执行人张岳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进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岳新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进法本金104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岳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张岳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岳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岳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1、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岳新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村××街××号房产(所有权证号0××3号),上述房屋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组织拍卖,本院已向该院发函参与分配;2、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岳新名下车牌号为浙C**××××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3、本院另案即(2016)浙0324执1861号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岳新名下在丽水红旭传动有限公司75%的股权,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该公司已停产,处置该股权无实际意义,且申请人不要求处置该股权。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岳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岳新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岳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高金妙。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岳新名下的房产已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组织拍卖,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其名下的车辆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公司股权已经查封,但该公司已停产多年,股权无处置价值,且申请人不要求处置该股权,不予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张岳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2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晓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湖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