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4民初6926号之一 原告杭州烨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周润卿,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昌灵,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烨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昌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19年1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传票》,告知其在2019年4月1日上午9点00分到达本院第十三法庭参加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烨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杭州烨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若君
审 判 员 陈维专
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李晓斐 代
书 记员 李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