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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06民初940号

罗本友与方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本友;方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民初940号

原告:罗本友,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小龙,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原告罗本友诉被告方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本友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9年4月2日原告罗本友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本友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陶 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