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1716号
申请执行人:张超,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吕庆平,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8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宋德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杨曼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