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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执134号之一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金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执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院**楼**501。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冠军,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浩,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吴金凤,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4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金凤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温 博

审判员 王 晔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林茂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