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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3民申24号

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申24号 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4070691B。

法定代表人:林云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前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三信金鼎广场**13503007796263137。

法定代表人:林清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层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信公司)装修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4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7)闽03民终1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尚层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合同约定的20天内交付给三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的设计总监洪小国《概念设计方案》,且双方多次就此方案进行反复的沟通。后三信公司签署《阶段确认单》,在三信公司提出修改意见后,申请人据此多次修改并于2016年4月24日将第二位设计师的设计成果交付三信公司,三信公司未对此提出任何书面或者口头异议,据此可以视为三信公司确认了申请人的设计成果。一审法院混淆“交付”与“确认”,不能因“确认”存在瑕疵,进而否认交付设计成果的事实。且合同仅约定20天内“交付”,并没有约定20天内“确认”,因交付后双方必然有沟通的过程。 二、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错误。另双方两个案件分别在莆田市两个基层法院审理,但判决内容除了个别字外完全一致,判决理由也未充分说理。 三、双方提交的补充证据未经质证而直接作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四、二审法院在邮寄送达传票未到位情况下,口头通知代理律师开庭时间,因与代理律师代理的其他案件开庭时间冲突,代理律师向二审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但二审法院未作处理即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故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十项规定的启动再审条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和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书面答辩称:

一、二审法院传票通知申请人开庭时间后,申请人拒不到庭,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是正确的。且申请人已经按照生效裁判的要求于2017年8月前全部履行了义务并办理了法院诉讼费用的退费等手续,本案已经案结事了。 二、申请人撤回上诉后,申请再审,滥用司法资源。 三、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纸质设计文件一式三份。申请人在签约后三个多月内仍多次进行现场踏勘、实测及更换设计师等行为,也自证了其未按照约定完成第一阶段设计任务的违法事实。申请人指定的史湛铭设计师分别于2016年1月18日、3月9日两次到现场踏勘、实测,设计师提交的平面设计方案初稿根本与现场不相吻合,申请人自己也无法认可其设计方案。2016年4月申请人更换了设计师,由张岭负责设计。张岭设计师于2016年4月3日-4日进行现场踏勘、实测,但重新设计的平面设计方案初稿仍与现场不符,无法得到双方认可。2016年4月27日签约的申请人北京分公司负责人郭淳也向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确认“是我们没有做好”。2016年5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其客户经理刘叶梅向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解除合同协议书》的邮件,承认“因平面设计方案沟通问题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对双方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以双方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的方式进行质证,不存在未经举证质证的问题。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双方2015年12月26日签订的设计合同约定申请人应当在被申请人支付定金20天内交付第一阶段的《概念设计方案》,后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1日支付了定金。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应当在2016年1月20日前交付纸质设计成果一式三份,但迟至2016年4月,申请人重新指派的设计师仍到现场踏勘、实测,此行为明显表明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到位履行相关义务,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认定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并判决解除合同,由申请人双方返还定金并无不当。 二、本院二审时第一次通知申请人开庭,申请人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后第二次通知开庭,申请人以人在外地拒收开庭传票,后本院电话通知申请人开庭时间,申请人又以开庭时间冲突为由要求延期开庭审理,在未经法院准许情况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裁定按申请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因为法律对各类案件审限有明确规定,法院对审限管理严格,无法无限次延期审理。 综上,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章

审判员 黄荣华

审判员 吴荔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陈春娇

书记员黄娴花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