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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2刑初121号

张晓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晓林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刑初121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张晓林 出生日期 1992年10月16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 杨晓文 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市南检二部刑诉[2019]9号 指控情况 指控的事实 2018年11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张晓林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雅阁牌小型轿车,自本市龙山路途经江苏路、东西快速路、胶州湾隧道行驶至薛家岛收费广场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张晓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检验:在送检的张晓林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已签字具结,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被告人张晓林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晓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丽萍

二○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