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302执6250号

邵晓悦、何晓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1-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晓悦;何晓强;唐萍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02执6250号

申请执行人:邵晓悦,女,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何晓强,男,1989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莒南县。

被执行人:唐萍,女,1990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莒南县。申请执行人邵晓悦与被执行人何晓强、唐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7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网络查控财产、传唤调查、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拘留决定书并通知公安机关及申请执行人追查等执行措施,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在诉讼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并保全了被执行人何晓强所有位于山东省莒南县嵋山路龙泰花园1#2#商住楼1-601房产一套,限额32000.0元,在执行阶段查明,被执行人唐萍名下有车牌号为鲁Q×××**小型汽车一辆,现已查封,但申请人暂时无法提供车辆下落。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8609.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经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宗坤

审判员  路东昌

审判员  李艾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