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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695号

萧湛洪与王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萧湛洪;王维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1民初2695号

原告:萧湛洪,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非,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嘉仪,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维军,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萧湛洪与被告王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萧湛洪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非、冼嘉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维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萧湛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维军告向原告萧湛洪支付货款219456元及违约金(以21945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3%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8日,王维军在萧湛洪处购买一批木材,同日签订木材购销合同一份,约定木材总货歀为219456元,同时还约定王维军应在萧湛洪交付木材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清货款,若迟延付款,则要在收到货物次月按已收货物价款的3%向萧湛洪支付违约金。萧湛洪于2017年2月28日将涉案木材交付给王维军,同日王维军出具收条确认已经收到涉案木材。王维军收到涉案木材后没有按照约定向萧湛洪支付货款,王维军向萧湛洪支付违约金到2017年11月30日,后支付2017年12月部分违约金3934元。萧湛洪认为,王维军拖欠货款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萧湛洪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诉讼中,原告萧湛洪变更诉讼请求为违约金以21945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3%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他按诉状不变。被告王维军未到庭答辩及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萧湛洪(卖方)与王维军(买方)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木材购销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木材沉贵宝45.72吨,合计金额219456元,买方应在卖方交付木材之日起1个月内结清已收货物的价款。若买方延迟付款,则应在收到货物次月按已收货物价款的3%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王维军向萧湛洪出具收条一份,主要载明:今有王维军向萧湛洪购买木材(名称:沉贵宝)45.72吨,合计金额219456元,全部货物已交收完毕。萧湛洪称王维军收到木材后没有支付过货款,但分五笔支付了违约金合计509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萧湛洪与王维军之间签订的木材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萧湛洪要求王维军支付其货款219456元,并提交有王维军签名的木材购销合同、收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王维军签订木材购销合同后逾期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萧湛洪要求王维军支付以货款21945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3%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因违约金月利率3%约定过高,故本院予以调整为自2017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王维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对已查明事实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萧湛洪货款219456元及违约金(从2017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萧湛洪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5843元,减半收取计2921元(该款原告萧湛洪已预付),由被告王维军负担,被告王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萧湛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证据目录清单

审判员  吴胜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柯佩烨谭银娣附件:证据目录清单证据目录清单萧湛洪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木材购销合同;2.收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