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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503执2275号

朱家国、方忠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家国;方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用) (2018)皖0503执2275号

申请执行人:朱家国,男,1982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方忠伟,男,1981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家国与被执行人方忠伟民间借贷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503执22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

书记员 马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