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02民初172号
原告:李某,住琼海市。
被告:琼海飞捷市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琼海飞捷市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摊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3元,减半收取计442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宏友
审 判 员 祁永芳
人民陪审员 李瑞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李昌琴
书 记 员 何书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