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7610号
原告:赵修亮,男,194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桔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佳园路**银海北极星**2-商业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XE3XL25。
法定代表人:汪远清,职务不详。 原告赵修亮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桔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赵修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修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从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