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2民初9002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对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0102民初900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鲁0102民初900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七行“案件受理费10710元,减半收取5950元,财产保全费4570元,由被告孙某、被告李某某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财产保全费4570元,由被告孙某、被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闫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边江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