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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514号

马银芬、李家慧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马银芬;李家慧;邱烨敏;中山市东凤镇伊云美美容院;中山市安安丽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王青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1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银芬,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家慧,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关和,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烨敏,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关和,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中山市东凤镇伊云美美容院,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李家慧。

原审

第三人:中山市安安丽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负责人:刘小楠。

原审

第三人:王青青,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上诉人马银芬、李家慧因与被上诉人邱烨敏、原审第三人中山市东凤镇伊云美美容院、中山市安安丽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王青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马银芬、李家慧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马银芬、李家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银芬、李家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上诉人马银芬负担3350元,上诉人李家慧负担33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珊

审判员 何美健

审判员 陈 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元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