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402民初155号
原告:乐陵鑫隆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四号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永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井渔,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敬,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工业新区9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映,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陵鑫隆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橡胶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设备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鑫隆橡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井渔、吴广敬,石化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刘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鑫橡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石化设备公司返还其所有的价值25万元的电加热橡胶再生罐一台,并赔偿损失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承揽合同,鑫隆橡胶公司购买石化设备公司两台电加热橡胶再生罐,每台25万元。设备运达鑫隆橡胶公司安装调试,但不能正常使用,经协商设备运回石化设备公司维修。后石化设备公司未经同意将设备私自处理,严重损害了鑫隆橡胶公司的合法权益。 石化设备公司辩称,2011年4月26日鑫隆橡胶公司在该公司定作两台电加热橡胶再生罐属实,该产品没有缺陷和质量问题,因鑫隆橡胶公司使用不当导致罐体高温变形。石化设备公司对其中一台免费进行了维修和升级改造。应驳回鑫隆橡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承揽合同,约定鑫隆橡胶公司自石化设备公司购买两台电加热橡胶再生罐,单价25万元,质量保证期一年,交货及验收地点均在石化设备公司,合同还约定了产品质量及检验标准,设备调试安排等事项。2011年6月8日鑫隆橡胶公司收到所购设备。 使用过程中,一台设备因高温罐体变形,2012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达成“维修协议”,约定由石化设备公司对其中一台进行维修及升级,并承担除运费以外的所有费用。协议还记载了如下内容:“另一台罐因产品升级需改为18点温度控制,价格双方协商。如继续使用,再出现以上情况,我公司不再承担任何损失”。之后石化设备公司按约将其中一台电加热橡胶再生罐免费维修升级,鑫隆橡胶公司拉回后使用至今。2014年1月3日,鑫隆橡胶公司致函石化设备公司,除简述第一台设备的维修过程外,还有如下内容:“第二台于2013年11月份,同样原因又使再生罐体变形,不能使用,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给我公司造成生产损失。”之后鑫隆橡胶公司将该设备发送至石化设备公司,但关于维修事宜,双方未达成协议。关于从鑫隆橡胶公司运回的设备,石化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长斌在与耿井渔通电话时称已作为废铁卖掉,该公司诉讼代理人王建在庭审中称收到设备后进行了解体作维修准备,但之后因未达成协议没有维修,以后又进行了清理,尚有部分残件在该公司仓库。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石化设备公司应否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并赔偿鑫隆橡胶公司的其他损失5万元。
本院认为,鑫隆橡胶公司在2011年6月收到诉争设备后,又于2014年初运回石化设备公司,此期间已超出双方合同约定的一年质量保证期,石化设备公司没有免费维修的义务。在没有达成维修协议的情况下,本案双方均未举出证据证明其采取措施促成协议达成,或者采取了其他补救措施,致使设备在石化设备公司长期闲置,应认定双方在此过程中均有一定过错。本案诉争标的物是以钢铁为主要原料的压力容器,需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性能。鑫隆橡胶公司在2014年1月3日致石化设备公司的函中称该设备“罐体变形,不能使用”,另根据石化设备公司负责人的陈述,该设备运至石化设备公司后被解体并放置数年,而后又被清理。由此可以认定该设备即使没有完全灭失,也已严重损坏很难恢复原状并具备使用价值,更不会如鑫隆橡胶公司所称还价值25万元。故鑫隆橡胶公司要求石化设备公司返还特定物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可行性,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设备本身之外的其他损失,由于其没有举证加以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鑫隆橡胶公司可因其由于该设备毁损灭失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向石化设备公司另行要求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乐陵鑫隆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乐陵鑫隆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怀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邸冬梅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