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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425号

李尚安与韩玉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尚安;韩玉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425号

原告:李尚安,男,汉族,1954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学章,成都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玉敏,男,汉族,1962年7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李尚安诉被告韩玉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韩玉敏下落不明,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徐文波

审判员  徐春龙

审判员  邓安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余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