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425号
原告:李尚安,男,汉族,1954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学章,成都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玉敏,男,汉族,1962年7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李尚安诉被告韩玉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韩玉敏下落不明,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徐文波
审判员 徐春龙
审判员 邓安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余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