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3民初1273号
原告:程永道,男,194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善武,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兵,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陈建海,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告:芜湖万**公路桥梁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43077009。
法定代表人:伍先华,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路晓月园**。统一社会代码913203127140654479。
负责人:秦宏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统一社会代码91340200849497861N。
负责人:陶银,经理。 原告程永道诉被告伍兵、陈建海、芜湖万**公路桥梁养护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程永道已经死亡,需要变更诉讼主体,原告程永道的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善武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永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善武申请撤诉,系其委托权限范围内,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永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善武撤诉。
审判员 谢琼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马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