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03民初438号
原告:刘庆生,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湖北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中路**。
负责人:王海生。
原告刘庆生与被告湖北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庆生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庆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生撤回对被告湖北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庆生负担。
审判员 杨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晓颖
书记员周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