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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982财保11号

武开信、闫秀萍与薛小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武开信;闫秀萍;薛小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82财保11号

申请人:武开信,男。

申请人:闫秀萍,女。

被

申请人:薛小东,男。 申请人武开信、闫秀萍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薛小东在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关支行的账户为×××中给付武小枫、苏龙的房屋款1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武开信、闫秀萍已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开信、闫秀萍的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薛小东在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关支行账户为×××中的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武开信、闫秀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旭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