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5民初3785号之一
申请人:赵北湘,男,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露,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英,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长沙市蓝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黄兴北路**上城金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锡霆。
被
申请人:湖南蓝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经济开发区石泉村div>
法定代表人:郭学武。 担保人:长沙市金和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北湘。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北湘诉被申请人长沙市蓝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长沙市蓝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长沙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北湘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蓝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长沙市蓝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作出(2018)湘0105民初3785号保全裁定。据此裁定,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长沙市蓝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蓝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0元的股权和担保人长沙市金和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车站路039号房产(产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第××号)。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正在协商调解,故申请人赵北湘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长沙蓝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下长沙蓝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0000000元股权的冻结。 二、解除对长沙市金和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车站路309号房产(产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第××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益芳
人民陪审员 余 鑫
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代理
书记员 彭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