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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7民初4384号

覃深才与卢祖业、卢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祖业;卢德龙;覃深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07民初4384号

原告:覃深才,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刚,广西合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祖业,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告:卢德龙,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健保,广西协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覃深才与被告卢祖业、卢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深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刚,被告卢祖业、卢德龙的共同委托诉讼覃健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深才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本金40万元,利息288800元(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暂算至2018年3月19日止,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以后利息直至归还本息为止。共计:6888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卢祖业、卢德龙共同答辩要点:被告认可双方的借贷关系,被告只收到原告的9万元的款项。借款是由祖建公司使用,与卢德龙无关。 根据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

本院查明下列事实:2012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卢祖业转账交付90000元、290000元。同日,被告卢祖业、卢德龙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原告400000元,此借款作为卢祖业项目投资款项目,使用时间从2012年8月1日起(以有关转账或现金凭证日期为准),使用期限当面协商,月息按3.5%计算。原告主张借款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380000元,提前扣除了20000元利息,因此实际交付380000元。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借贷关系,原告提交有《收据》以及转账记录原件为凭,《收据》的内容满足借款合同的基本内容,且被告卢祖业对借款关系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双方的借款关系予以确认。被告卢德龙已在《收据》上签字确认,为本案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应当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至于借款本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确认本金为3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两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借款380000元。关于利息,现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利息,该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收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卢祖业、卢德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覃深才借款本金3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3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4月1日计至本案借款本金厂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688元(原告覃深才已预交),由被告卢祖业、卢德龙共同负担10344元,由原告覃深才负担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蒋亚鹏

人民陪审员  潘邦松

人民陪审员  杭 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虹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