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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184号

遵义市汇川区亚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汇川区亚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炜;袁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84号

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亚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楼第1幢13层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80683349。

法定代表人:穆在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遵宁,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令狐迎,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宋炜,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袁歆,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遵义市汇川区亚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宋炜、袁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亚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宋炜、袁歆价值500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遵义市汇川区亚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共计:506.67m,不动产权证号:黔2019遵义市不动产权第××号、第0002435号、第0002437号、第0002428号、第0002438号、第0002440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宋炜、袁歆价值5,00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查封遵义市汇川区亚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共计:506.67m',不动产权证号:黔2019遵义市不动产权第××号、第0002435号、第0002437号、第0002428号、第0002438号、第0002440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易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