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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722执761号

李英山、乔生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英山;乔生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722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李英山,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执行人:乔生金,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河北省张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英山与被执行人乔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英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072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爱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田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