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民初2070号之一
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6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700705093737U。
法定代表人:钱滢。 诉讼代理人:查鉴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79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2973219X。
法定代表人:郭本华。
被告:铜陵市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79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10910Q。
法定代表人:胡传鑫。
被告:安徽省江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老洲镇沙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731659036L。
法定代表人:章孝求。
被告:章孝求,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王代云,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徐广冰,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缪红兵,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胡升德,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郭本华,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胡先梅,女,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何青,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告:李多新,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上述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俞金文
审判员 王 云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晨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