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678号
原告:王达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住重庆市江津区。代表人:王达富,男,193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贞秀,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凯军,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世智,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达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周世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达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达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达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达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员 邓亚囡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