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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民初1409号

1409沈永红与王必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沈永红;王必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23民初1409号

原告:沈永红,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必千,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原告沈永红与被告王必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沈永红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永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永红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汤锦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马慧

书记员周岚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