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9执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江西金控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GKT89C。
法定代表人:甘成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宜丰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新昌中达到**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161283865H。
法定代表人:冷德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宜丰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宜丰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宜丰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或收益12473037.5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易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