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1民初3004号
原告:熊萌,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湖北以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果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庄汉平。
原告熊萌与被告湖北以勒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熊萌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熊萌负担。
审判员 唐培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黄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