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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1民初3004号

熊萌与湖北以勒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萌;湖北以勒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1民初3004号

原告:熊萌,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湖北以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果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庄汉平。

原告熊萌与被告湖北以勒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熊萌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熊萌负担。

审判员  唐培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黄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