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1283财保7号

何雪兰与余国和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9-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雪兰;余国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3财保7号

申请人:何雪兰,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国,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余国和,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泰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雪兰与被申请人余国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余国和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诉前保全,为此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余国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何雪兰负担(已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玉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许 婷

书 记 员 陈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