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73号
原告:四川菲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正街5号4幢1楼。
法定代表人:蔡有志,销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芒点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3栋1单元10楼1006号。
法定代表人:王镭。
原告四川菲凡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芒点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成都芒点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徐文波
审判员 徐春龙
审判员 邓安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余 盼 搜索“”